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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口价门面多出37m2 开发商喊补差价

发布时间: 2016-03-24 10:20:16

来源:

分类: 本地楼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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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购买房屋时,须认真查看购房合同

记者 聂炜昌 摄影 李一鸣

花18万从别人手里买来一套门面,结果7年后,房管局重新测量,门面面积多出37.21平方米,开发商不干了,要求业主补缴房款18.6万,业主也觉得冤,不想交。你说,这笔钱最终会不会交到开发商手里?

2003年,丰都新县城中心区新建成一片商业门面,刘女士看中其中一套,和开发商签订了销售合同。合同约定,房屋为框架结构,建筑面积23.4平方米,总价18万。

一年后,刘女士将门面转给赵先生。2006年,赵先生又将门面转给吴明。两次转让,开发商都有承认。转眼到了2013年,丰都房管部门在对门面进行产权测量时,测出总面积为60.61平方米,多出37.21平方米。这是怎么回事?原来,从吴明的门面进入,有一个楼顶口,楼梯梯步下面也有相应空间。

随后,开发商向吴明提出,根据合同约定,购房款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多退少补,对方应当补房款60.61㎡-23.4㎡5000元/㎡=186050元。

但是这飞来的补款,吴明拒绝缴纳。开发商于是将其起诉到丰都法院,提出:要么吴明支付房屋差价款186050元,要么解除房屋销售合同。

这其中还有个原委,刘女士第一次签订销售合同时,楼梯下的空地并不能办理产权,开发商也就没有计入,但到了2013年,房管部门经测量,认定这一部分可以办理产权,于是重新测量后的建筑面积,该门店的面积就从以前的23.4平方米变为60.61平方米,比原来多出37.21平方米。

一审:业主败诉补11万

一审,吴明败诉了。记者看到法院的判决书认为,由于楼梯下的面积能否办理产权证,双方并不明确,但在合同中第二条有约定:建筑面积待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,以县房管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为准,购房款多退少补。

不过,对于开发商提出的门面单价,法院并没有认可,而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,认定超出的37.21㎡部分,在2003年5月26日,也就是第一任业主刘女士签订销售合同时的市场价值为117600元。据此,法院一审判决现任业主吴明应当支付开发商11.76万元。吴明不服一审判决,于是提起上诉。

二审:是否“包干”引争议

去年4月,市三中法院组成合议庭二审此案,庭审时,吴明委托的律师何海灵称,吴明的这间门面最初销售时,售价在5000元/㎡,而相邻门面售价均在3000元/㎡左右,之所以卖这么贵,“就是考虑到超过23.4㎡的部分可以使用。”

何律师还认为,门面超出的部分并不规则,而且在楼梯下,应视为开发商赠送。此外,在合同第九条,还有手写的补充协议:此门面以18万元包干,互不相补。这意味着,业主不应再支付超出部分的房款。

对此,开发商说法是:签订合同时,并未将超过23.4㎡的面积赠送给业主,只是交给其使用,出售的就是门面23.4㎡的面积,合同书第九条约定的“此门面”,也是指23.4㎡的面积。

终审:业主不用补差价了

昨天,记者从市三中法院获悉,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判,驳回开发商请求额外支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。法官告诉记者,此次的判决,是根据后合同条款优于先合同条款的原则,双方手写补充的内容“此门面以18万元包干,互不相补”,是对合同第二条“以县房管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为准,购房款多退少补”的变更。据此,法院认定,业主吴明已经支付了该门面的房款,所以不必再为多出来的面积支付额外费用。

二审判决后,开发商不服判决,申请再审。高院认为,由于双方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,没有对超出的37.2平方米门面的价款及所有权进行约定,开发商起诉要求业主支付差价款,没有事实依据,并据此裁定驳回再审申请。

谨防房屋

赠送面积陷阱

重庆楼盘中雷律师事务所主任雷启如介绍,为了促进销售,不少开发商会宣传赠送露台、院子等等,但这些赠送面积往往只有使用权,不会计入产权,且不受法律保护。此外,像楼顶花园、公共阳台等,属于业主共有部分,开发商更是无权赠送。

雷启如提醒消费者,不要因为“赠送”就盲目购房。如果对赠送面积有特别要求,那应在签订合同时,尽量明确赠送面积的大小、位置等具体情况,同时列明违约条款,防止日后发生纠纷。

文中吴明系化名

责任编辑: zhangyunxian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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